(一)出租方對租賃標的物按照現有質量、現房地產規定的用途、現狀和權屬狀況出租,承租方認可并承諾按上述狀況予以承租。 (二)租賃標的物租賃期限不超6年,無裝修免租期,在雙方簽訂《租賃合同》確定起租日期確定具體的交付時間,延后時間不超過2021年9月1日,租賃期限自租賃標的物交接之日起計。 (三)承租方須在簽訂《成交確認書》后3個工作日內與出租方簽訂《租賃合同》。 (四)租金按月繳納,承租方須在簽訂《租賃合同》之日向出租方足額繳納租賃標的物首期租金,以后按《租賃合同》條款須于每月5日前一次性向出租方足額交納當月的租金,如當月5日為法定節假日(不含周末休息日),則租金交納截止日順延至最近一個工作日。從租期第二年起,租賃標的物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礎上遞增5%。 (五)承租方須在簽訂《租賃合同》之日向出租方足額繳納金額相當于首年月租金3倍的履約保證金。在承租方無違約行為發生的情況下,該履約保證金在租賃期滿后無息退還。 (六)租賃標的物計租面積為530.00平方米。若實測面積與計租面積存在差異的,以計租面積為準,面積誤差不影響租金價格。 (七)租賃標的物租賃用途為辦公。承租方須保證入駐租賃標的物的企業符合天河科技園發展規劃的產業發展要求。 (八)承租方須在辦理租賃標的物交接手續之日起1個月內搬遷入駐租賃標的物,且若承租方為非天河區內企業的,應在《租賃合同》簽訂后6個月內,將其工商、稅務登記地址變更為租賃標的物坐落地址。 ***簽訂物業管理協議。 (十)如承租方對租賃標的物進行裝修的,應按有關規定自行向規劃、消防、城管及環保等相關部門辦理裝修報建等手續。 ***批準的公共區域對電動車、電動工具等充電設備充電;不得在租賃范圍內安排人員住宿;不得將租賃標的物用作倉庫、實驗室、車間、設備測試等非辦公用途。 (十二)承租方不得將租賃標的物以任何方式(包括合作、聯營承包、一址多照等)進行轉租,其他特殊情況(如:承租方將場地用于經營孵化器、眾創空間等)經出租方批準的除外。 (十三)本次租賃所涉及的一切稅費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依法承擔。 (十四)其它條件詳見出租方提供的《租賃合同》。 |